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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08月24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对象

  凡我校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基本支出的,均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基本支出由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必要支出的学习生活费用构成。学校在认定工作启动前,依据当年北京高校学生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公布该学年学生基本支出参考值。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各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以下统称学院)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该由各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并在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档。

  (一)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学年所能提供的资金占学生当学年基本支出的二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全部,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下列情况可作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参考因素,并在认定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

  2.父母双方或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

  3.家庭中有需要照顾的残疾或长期患病的亲属;

  4.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一定家庭财产损失;

  5.有其他与以上所述相类似的情况。

  (二)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学年所能提供的资金占学生当学年基本支出的二分之一以下,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下列情况可作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参考因素,并在认定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

  1.学生本人为孤儿;

  2.学生本人为烈士子女;

  3.来自边远、偏僻、经济落后地区;

  4.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残、因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6.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对家庭经济造成持续性影响;

  7.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8.有其他与以上所述相类似的情况。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程序

  (一)认定材料准备。每学年结束前,申请认定的京外生源地在校学生需登陆我校学生处网站下载《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京外生源地新生的表格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京外生源要如实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认定的北京生源地学生原则上需提供由北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材料。

  (二)学生本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将启动当学年认定工作。班主任组织本班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认定工作所需材料。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与标准与每个新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一次谈话,以充分了解学生具体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院认定评议小组。

  (三)民主评议。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用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比较学校公布的该学年学生基本支出参考值,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及班主任或辅导员介绍的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认定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将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以专题会议的形式,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范围内传达。如师生中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学校将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的认定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同时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学年认定工作开展整体情况及认定结果。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条 其他

  (一)学生处常年受理我校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

  (二)学生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组织各学院对我校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认定工作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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